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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912号

发布日期:2025-09-04 15:04:20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912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 2025年06月10日17时许,王xx驾驶xxxxxx号轻型多用途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悦百客酒店对面掉头时,与头南尾北孙x停放的x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王xx驾车逃逸。此事故经曹妃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xx属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材料、呼出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