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905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2年3月15日王xx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
现查明:2025年08月13日21时许,王xx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x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迎宾路与裕华街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驾驶员王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73mg/100ml,后经公安网查询,王xx于2022年3月15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曹xx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处并处罚过,王xx在本次查获前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王xx属于驾驶证在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且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实表现、户籍证明、全部违法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警察监控说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执法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