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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83号

发布日期:2025-09-04 15:05:47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83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8月08日10时许,曹妃甸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滨海大街与长丰路交叉口稽查布控过程中,对车牌号码为xxxxxx的面包车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员李xx属于D本并处于注销状态,经查询,李xx未取得过二类机动车驾驶证,在查获前有过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李xx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违法人陈述、查获经过、查获录像、公安网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电子卡口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