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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79号

发布日期:2025-09-04 15:06:12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79号

违法行为人岳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22时许,在曹xx工业区滨海道迁曹高速连接线口南1500米处,阿x日格驾驶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掉头时,与同向行驶的岳x驾驶的xxxxxx号轻型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岳x弃车逃逸。经曹xx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岳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岳x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事故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车辆和驾驶证信息查询、痕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岳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