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92号
违法行为人孟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5年11月11日因赌博被曹x甸区公安机关罚款,2018年11月07日因赌博被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21年10月22日因无证驾驶被唐港高速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8月05日22时许,孟xx驾驶xxxxxx皮卡车(非xx)在古柳线处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孟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所鉴定孟xx血液酒精含量为125.90mg/100ml,孟xx该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犯罪的。但是经公安网络查询,孟xx的机动车驾驶证状态已注销,且孟xx2021年10月22日因无证驾驶被唐港高速大队查获并处罚国,孟xx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证人齐xx询问笔录、孟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