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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93号

发布日期:2025-09-04 15:07:32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9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5年6月10日王xx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七交通警察大队处罚。

现查明:2024年10月27日23时许,在曹x甸区新城大街xxxKTV王xx饮酒后在院内倒车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举报,民警出警过程中王xx因被打无法进行呼气式检测,后对王xx进行抽血,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对王xx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2.15mg/100ml。后曹x甸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xx酒后倒车,距离较短,可认定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追究刑事责任。王xx于2015年6月1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七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故王xx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全部违法记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执法录像、出警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