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87号
违法行为人王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5年06月05日王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20时许,王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滨海大街与大通路交叉口处因酒驾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23mg/100ml。王x在检查时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后民警通过警务通查询,2025年06月05日王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处罚。王x现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暂扣状态,在本次查获前有驾驶机动车行为。王x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查获经过、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驾处罚记录、公安网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行政拘留四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