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911号
违法行为人马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3年8月14日因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被唐海镇派出所罚款500元
现查明:2025年8月5日,违法行为人马xx为了盈利,通过“xx”软件找到帮他人拨打电话的赚钱方法,马xx按照上线的要求使用其母亲王xx名下的xxxxxx手机号给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马xx未获利。2025年8月26日,马xx来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通话记录、机主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