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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910号

发布日期:2025-09-04 15:09:26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910号

违法行为人曹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号楼xx元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20时许,曹x、张xx、刘xx在曹xx新城xxx吃饭时,张xx因曹x吃槟榔的问题与曹x产生冲突,当晚23时左右三人回到xxxx小区xxx号xxxxxx室内,曹x因生活琐事与张xx发生争执,后曹x对张xx进行殴打。经鉴定张xx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