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931号

发布日期:2025-09-04 15:10:23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931号

违法行为人邱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7时许,在曹x甸区xxxxxx区1期东门地库入口闸机门口,刘x将自己车牌号为xxxxxx的比亚迪牌车辆停在入口处,致使其他业主车辆无法从此入口进入小区地库,高尚堡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处置此警情过程中要求刘x把停在地库门口的车辆先行挪开,刘x及其丈夫邱xx拒不配合,后处警民警使用拖车依法准备拖走堵门车辆时,刘x丈夫邱xx以坐在车内的方式影响拖车工作,经民警多次警告邱xx拒不下车,阻碍了高尚堡海防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监控视频、高尚堡海防所处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邱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通海路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