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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875号

发布日期:2025-09-04 15:11:01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875号

违法行为人朱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自治区xx市xx旗大镇xxx村x组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04日08时许,在曹x甸区新城xxx项目部办公室内,杨xx在与工人们交涉工资发放问题过程中,与工人们发生争执,杨xx想离开办公室时遭到工人朱xx阻拦。朱xx情绪激动,打了杨xx胸部一下,杨xx无明显外伤,不申请伤情鉴定。 。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通海路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