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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5〕0917号

发布日期:2025-09-04 15:12:53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5〕0917号

违法行为人卢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至6月25日,卢xx在曹xx工业区xx公司使用手机浏览器登录“xxxxxxxxxx.com”网站,通过“xxxx”的方式进行倍率性赌博,赌博账户累计充值人民币96400元,累计提取现金人民币88300元。2025年8月27日主动到我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卢xx陈述和申辩、交通银行流水明细、支付宝流水明细、赌博网站截图、录x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卢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