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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5〕0886号

发布日期:2025-09-04 15:13:58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5〕0886号

违法行为人史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8月10日23时许,史xx驾驶xxxxxx卡车,在曹x甸区xx收费站下口,未交费闯x离开高速口。扰乱了唐x高速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经公安机关工作,史xx主动缴纳了所欠高速费用。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录像、ETC卡龙门架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史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秋老堡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