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872号
违法行为人沈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x自治州xx县xxxx镇xx村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22时47分许,在南堡开发区xxxx,沈xx和班xx在xxxxxxx房间内以xx的方式卖淫嫖娼。 。
以上事实有沈xx的陈述与申辩,以及违法嫌疑人班xx询问笔录、抓获经过、班xx拍摄的手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沈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