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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929号

发布日期:2025-09-04 15:15:50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929号

违法行为人韩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8月30日2时许,韩xx以牟利为目的,在曹x甸工业区xx停车场附近张贴xx小广告传播xx信息,被现场抓获,当场查获397张xx小广告贴纸。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现场抓获视频,xx信息小广告、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97张xx小广告贴纸。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