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5〕0901号
违法行为人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16时许,桑xx与杨xx在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村xxx超市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动手打架,致杨xx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杨xx的陈述、桑xx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桑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