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5〕0868号
违法行为人韩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场x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14时40分,韩xx在曹xx区五农场xxxx光伏项目工地盗窃施工用的"抱箍"三套,价值496.77元。2025年5月30日曹xx区公安局秋老堡派出所受理“2026.5.30五农场七队十农光伏工地被盗窃”行政案件,同日下午民警周x、辅警杨x等人在曹xx区五农场七队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韩xx传唤时,韩xx拒不配合,用拳头打了辅警杨x胸部几下,因没有明显外伤辅警杨x未进行伤情鉴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韩xx德供属,被盗物品的照片,证xxx等人的证人证言、韩xx的现场指认照片、处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