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5〕0888号
违法行为人常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x满族自治县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10时4分,在曹xx区十一农场xx加油站西侧沿海公路南侧,常xx帮助杜xx维修车辆前机盖钣金完工后,双方因维修费用产生争议,常xx用铁锤将杜永x维修的电动轿车前机盖子砸坏。
以上事实有常xx的陈述和申辩、杜永x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常xx行政拘留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