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922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区xxx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8时许,在曹x甸区xxxxxxxx区二期孙xx与赵xx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后孙xx推搡赵xx。
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与申辩、赵xx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