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925号

发布日期:2025-09-04 15:19:06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925号

违法行为人杜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10时许,在曹x甸区唐海镇xxxx南门口对面充电桩,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充电桩附近的电动车盗走。经询价,被盗电动车现价值500元左右。事后,杜xx主动将电动车归还失主,取得失主谅解。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杜连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