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863号
违法行为人王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22时许,周xx开车经过唐xx八建xx台球门口时与行人董xx发生口角,王x在劝架过程中又与周xx发生冲突,王x将周xx按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周xx陈述、王x陈述、董xx陈述、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