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877号
违法行为人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8月7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以牟利为目的,在唐xxxxxx小区附近的汽车倒车镜上粘贴xxxx告。经查,该xxxx告扫描后是xx信息,陈xx的行为属于传播xx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xx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的xx信息广告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包xx贴纸。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