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系列决策部署,严格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标上级用工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区区属国有企业用工制度体系,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治理效能,推动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章三十九条。构建了“总则—日常管理—用工管理流程—公开招聘—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劳务派遣—政策性安置—监督管理—附则”全链条制度体系。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用工原则、工资总额管理要求及监管职责。第二章企业用工日常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用工结构优化、竞聘上岗、试用期、培训、亲属回避、领导人员兼职、退休聘用等内容。第三章用工管理流程。实行年度用工计划申报、审核、批复制度,明确新增用工条件、内部调剂优先、计划外用工审批程序。第四章公开招聘。全面推行公开招聘,规范招聘程序、学历要求、信息公开,明确高层次人才、特殊岗位等简化录用流程。第五章市场化选聘。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选聘比例、备案管理、职数灵活支持等。第六章职业经理人。鼓励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规范选聘方式、身份转换通道。第七章劳务派遣。严格限定“三性”岗位使用,规范派遣单位管理,控制数量和比例。第八章政策性安置。明确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的人员及政策性安置的军转干部、军属随迁、凤凰英才家属等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监督管理。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明确违规情形、整改措施、责任追究及应聘人员违规惩戒。第十章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三、出台意义
《暂行办法》的制定实施,对推动我区区属国有企业规范化运营、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有利于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秩序,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切实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有利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有效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和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健全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拓宽引才育才渠道,增强国有企业内生动力与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扎紧监管制度笼子,防范用工风险和廉政风险,守护国有资产安全,为我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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