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示合法的货运源头单位,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深化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指导意见》中,一、强化货运源头管控。1.健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公示机制。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对辖区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定期进行全面摸排,按照《河北省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认定标准》(见附件)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在其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详细地址等,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各经营单位业务变更、规模增减、关停并转等情况,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至少摸排调整并公示2次,根据工作实际随时动态调整。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为深入治理我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和通行畅通。各重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要切实加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把货物装载关、车辆称重关、车辆出厂关,确保出场上路车辆无超限超载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检测设施和监控设备,称重检测设施应当依法取得计量检定证书,确保正常使用;对驶出的货运车辆如实计重检测,如实出具装载、配载货物证明;如实建立货运车辆装载、配载和接收货物的登记、统计台账并至少保存一年;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的,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二)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拆除、损坏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常态化巡查、动态监管。对违规装载、放行超载车辆的货运源头单位,依法依规查处、限期整改;对屡查屡犯、问题突出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重点监管、联合惩戒和责任倒查。
主办单位: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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