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以下村民,因保管不善,将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权利人
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号
1
王增团
丰集建(宅)39960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唐山市曹妃甸区滨海镇西南街村村民委员会
2026年4月8日
主办单位: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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