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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志成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6-05-06 16:16     来源: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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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成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土地使用权证书号:1141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志成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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