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将行政处罚下放事项由112项调整为47项(其中第43项关于水利领域中的对凿井施工为内容的行政处罚事项不是原112项中的事项,为新增事项);根据省厅2024年12月16日最新会议要求,按照中编办关于《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810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规定,在本次省政府调整的47项下放事项中,有29项属于收回事项(中编办收回事项对照省清单包括:应急领域1-14项,城管领域16、18、20、24、25项,资规领域27-35项,林草领域第46项),要求县区级政府在清单中剩余的18项(涉及城市管理领域7项、水利及农业农村领域3项、文化旅游领域4项、生态环境领域2项、民族宗教领域2项)内组织选取。以县区级政府名义编制《下放事项清单》和《收回事项清单》,并于2024年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径送市司法局)审核,经市政府向省政府备案后的《下放事项清单》于2025年1月1日统一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依据
1.《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4)72号]
3.唐山市司法局《关于做好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经对《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进行评估,并广泛征求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意见后,选取了17项行政处罚事项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1、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在辖区内集中行使《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同时附带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2、各赋权下放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事项下放后的指导、培训、衔接、配合,确保下放事项镇和街道能够有效承接。各收回事项单位于12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调整等工作。
3、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以及根据政策要求、执法实际,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职权清单内的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等调整的,按照履职事项清单和执法事项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作出通知。
主办单位: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5-8722600
冀ICP备2023001299号 网站标识码:1302090001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0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