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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曹妃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8-07 14:46     来源:唐山市曹妃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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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地址:曹妃甸区唐海镇建设大街271号/曹妃甸工业区金岛大厦A座4楼

二、办公时间:1-5月、9-12月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6-8月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三、联系方式:8820004

四、单位负责人:郑宗桥

五、曹妃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区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管理秩序;负责全区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指导各场镇(街道)、开发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起草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起草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负责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起草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五)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起草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起草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起草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起草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起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起草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负责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起草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起草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九)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起草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公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十)指导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起草住建领域城市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住建领域城市建设行业专业规划编制和实施;起草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十一)负责供热、燃气行业建设和管理工作。起草全区供热、燃气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起草供热、燃气行业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供热、燃气行业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指导供热、燃气等设施建设和安全运行;指导供热、燃气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起草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行政执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区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查处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工作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依法应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曹妃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曹妃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公文处理、档案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协调办理、机关后勤和机关信息化建设;牵头机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指导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宣传、共青团、工会、妇联、离退休干部工作;综合协调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二)财务审计股。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参与研究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财税价格政策;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调整;负责局机关的预算执行;监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机关及局属单位国有资本运营情况和国有资产情况;负责全区旧公房出售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监督。

(三)政策法规与改革股。研究分析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综合调研,提出行业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机关有关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行业改革政策的起草和实施;研究起草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依法行政;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负责执法单位执法装备的计划申报和监管;负责上级转办、交办执法案件的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查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以及依法应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的案件。

(四)房产管理股(挂房屋征收办公室牌子)。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起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起草住房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起草房屋交易、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商品房销售、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初审;商品房现售批复;起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指导全区物业管理工作;起草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建设单位实施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指导全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指导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负责区直管旧公房的出售管理;起草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有关事项;起草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起草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推动住房制度改革;起草住房保障相关标准;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的监督指导;负责房改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危旧平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建设工程管理股。起草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起草建筑业行业发展政策,指导建筑业的发展改革;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指导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起草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工程建设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起草建设监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企业及建设项目的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管理;负责城建档案管理。组织重大科技课题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管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指导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城乡建设股。参与编制、实施区级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指导住建领域城市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和实施;起草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研究工作;负责全区城乡建设项目谋划、统计分析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平状况指标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七)城市管理股。负责供热、燃气等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燃气发展规划;起草供热、燃气工作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供热、燃气相关政策和制度;负责供热、燃气建设项目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建设大型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公用事业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对供热、燃气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负责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燃气行业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全区供热、燃气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供热计量工作;负责公用事业统计和行业协会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指导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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