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曹妃甸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有效
唐曹政办字〔2022〕27号
曹妃甸新城,南堡经济开发区,各园区,各场、镇,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曹妃甸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曹妃甸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曹妃甸区人力资源发展环境,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曹妃甸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全面带动我区人力资源产业快速集聚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及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政府推动、资源共享、重点突破、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团队运营的模式,委托有实力、有成熟市场运作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运营公司”)承担产业园的运营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曹妃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产业园运营的监督管理,职责为:
(一)制定产业园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目标任务;
(二)协调相关部门为入驻机构兑现人才、就业、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对产业园运营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运营公司做好入园机构审查、考核工作;
(四)负责政府拨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运营公司负责产业园日常管理和运转等工作,职责为:
(一)引进人力资源相关服务机构,并对入驻机构进行管理、考核、监督,协助提供入驻(退出)手续、年终评审服务;
(二)为入驻机构提供人力资源相关的会议、培训等服务;
(三)为入驻机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四)负责产业园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
(五)为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及各类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企业孵化等服务;
(六)打造产业园信息平台,组织人力资源相关的重大活动,不断提升产业园知名度;
(七)曹妃甸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入驻机构管理
第五条在我区注册及纳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驻产业园。机构应具备营业执照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回执书)等必备的要件;新成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上述要件。
(一)入驻产业服务区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区新注册的;
2.主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年度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劳务派遣类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年度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
3.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延伸的相关企业,账务制度健全、近两年运转良好、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诚信度的;
4.其他优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入驻创业孵化区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代表应持有《就业创业证》;
2.新注册企业;
3.入驻机构孵化时间不超过三年。
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初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优先入驻。
第六条入驻程序
(一)申请。入驻机构填写《曹妃甸人力资源产业园入驻申请表》,提交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回执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结果。入驻孵化区的企业法人代表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
(二)审核。运营公司受理机构申请,收取整理资料完成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复核并下达《入驻产业园审核意见书》。
(三)签约入驻。由运营公司办理相关入驻手续,签订入驻协议书。
第七条运营公司对入驻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营中遵章守纪情况;
(二)安全生产情况;
(三)营业收入及纳税情况;
(四)交纳房租、物业等相关费用情况;
(五)人才引进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八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运营公司发出《退出通知书》,限期退出产业园:
(一)入驻经营场所未正常营业,长期处于空置或关闭状态超过3个月以上的,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三)入驻机构因故终止协议或者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其他影响产业园运营秩序、形象声誉的;
(五)整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入驻机构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0日内,应自行撤出,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依法强制退出并按约定租金标准追缴逾期期间的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等。
第九条入驻机构因故终止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运营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相关退园手续。
第四章政策扶持
第十条就业创业奖励
(一)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入驻机构,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人均不超过22万元,最高不超过1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最多可享受3次;贷款利息1年期LPR-150BP以下部分由贷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二)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对新入驻产业园的机构给予政策扶持。
(一)房租、物业优惠
1.对新入驻产业园的机构,给予3年内免除场租费、物业费、冷暖空调费、水电费等费用的优惠。
2.入驻产业园的机构前3年场租优惠期满后,业绩发展良好,且需继续入驻办公的,由入驻机构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报曹妃甸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可延续给予2年内场租费、物业费、冷暖空调费、水电费等费用减半的优惠。5年优惠期届满后,对入驻产业园内的机构使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按市场价收取,对考核业绩突出的予以优惠。
(二)成长奖励
1.鼓励机构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对为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对引进中国科学院、工程院“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及相当A类层次人才的机构,每引进1人并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奖励相关机构10万元;对引进“国家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以及“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人选等相当B类高层次人才,且订立2年以上合同并履职满1年的,每全职引进1人,奖励相关机构5万;对引进省“百人计划”、省“外专万人计划”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以及其他省级相当C类高层次人才的机构,且订立2年以上合同并履职满1年的,每全职引进1人,奖励相关机构3万元。
2.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河北省人力资源十强企业和京津冀5A企业将总部(独立法人)注册入驻产业园且正常运营满三年的,经考核合格后给予20万元的补贴。
3.对入驻产业园后新获得河北省及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产业园后新获得市级示范机构的,给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后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等级评定,首次被评为:“5A”级、“4A”级、“3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两项评优奖励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单位表彰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4.对引入全球综合排名500强、全国综合排名100强,将区域性总部(独立法人)注册入驻产业园且正常经营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后给予50万元补贴。
5.对入驻机构首次获得国家级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省级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符合唐山市和曹妃甸区相关人才政策的入驻机构及高管,还可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7.符合《唐山市曹妃甸区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企业,可择优不重复,选择相关优惠政策。
(三)活动补贴
1.产业园入驻机构组织开展的公益性招聘、学术论坛、业务交流等活动,根据服务人数、规模、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学术交流、业务研讨、高端论坛等活动,对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经曹妃甸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分别按照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标准研究确定补贴金额。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办的各类节会、赛事、论坛等相关活动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成立曹妃甸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行政审批局、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曹妃甸新城、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产业园建设和入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及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产业园扶持政策采取“事后奖补”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当年年底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分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由就业补助资金及区人才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产业园建立年度考核机制,对年营收、税收、业务量等指标未达到考核标准的责令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对于整改后考核不合格的调整退出。
第十五条产业园运营机构或入驻机构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曹妃甸区所有优惠政策,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政策措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根据运营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七条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主办单位: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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