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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网站公示内容

发布时间:2021-08-25 16:03     来源: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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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设立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

3、征收方式:曹妃甸行政审批局业务科室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材料并核算缴款金额,核算完成后开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单,企业根据缴款通知单向相应账户缴纳完成后由财政局指定相应款项,指定完成后由行政审批局财务科室为企业发送含有票据链接的手机短信,企业根据短信链接下载票据或由审批局财务科室出具票据。

4、征收标准:《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唐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6号)。

一、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曹妃甸区县城住宅类6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40元/平方米。建制镇住宅类40元/平方米,非住宅40元/平方米。

三、收费主体:曹妃甸区财政局

四、计费单位: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五、收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唐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6号)。

六、收费范围:在曹妃甸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七、收费对象:在曹妃甸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八、减免规定:按照《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要求,对以下建设项目减免城市配套费:

(一)免征配套费项目

1、由区教育局认定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2、由区民政局认定的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辅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由区人武部认定的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由区住建局认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减征配套费项目

1、由区教育局、卫计局、工信局、科协认定的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由区教育局认定的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由区教育局认定的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由区发改局认定的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由区统计局、工信局认定的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九、监督举报电话:0315-8851610

附件:配套费依据.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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