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项目名称: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收费主体:曹妃甸区农业农村局。
(四)计费单位:元/每平方米。
(五)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冀价行费《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文件执行。
(六)收费范围: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发区
(七)收费对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八)征收方式: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九)减免规定:无。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5-8727898。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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