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稳经济的三十六条财政政策措施
发布机构: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有效
一、加大退税减税政策实施力度
1. 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7个行业企业,自 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人行曹妃甸支行)
2.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 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人行曹妃甸支行)
3. 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行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对一、点对点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电子税务局、“掌上办税”、无纸化办税等渠道和措施,优质高效办理留抵退税。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4. 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措施,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加强培训辅导、广泛宣传报道,通过新闻报道、信息推送等形式,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 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 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6. 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7. 加快转移支付下达,市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 6月中旬前全部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 省转移支付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尽可能缩短下达时间。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确保快支出、快使用、快见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8. 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组织全区存量资金清理,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受疫情影响暂缓实施和不再开展的项目资金予以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9. 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兜牢“三保”资金支出底线。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助企纾困等需要,按月调拨库款,阶段性调整为逐月预拨、按旬补调。压实政府主体责任,保障有关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基层平稳运转。(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10. 科学测算库款流量,分析资金支出结构,优先保证疫情防控、留抵退税、直达资金、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及稳经济重点项目等资金需要,管控财政支出风险,确保财政运行安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11. 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农林水利等9大领域基础上,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抓紧储备一批新项目。(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
12. 加快项目入库前期审核,及时对项目立项、环评、安评、土地、“一案两书”等发行要件进行审核,确保申报项目要件齐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
13. 加快新增专项债券申报进度,力争已申报通过审核项目 尽快获批发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
14. 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推进项目加快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在 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
15. 鼓励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
四、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
16.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定向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2 年,积极与省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力争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合作范围。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唐山银保监分局曹妃甸监管组)
17. 落实中央、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 3%。(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18. 发挥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作用,降低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将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 0.8%以内;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通过建立风险补偿金或采用贴息贴费等形式,缓解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19. 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对我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淘汰”类产业范畴的中小微企业和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城乡创业者、个体工商户等支持对象,开展银行信贷风险补偿和应急转贷业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唐山银保监 分局曹妃甸监管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五、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20. 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30%以上的要求,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方式,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21.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2022 年下半年该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 40%以上。(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22. 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未预留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 6%—10%提高至 10%—20%。适当提高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23.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 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 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4.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基础上,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到 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税务局)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5. 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 20%的参保企业,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高至 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至 90%,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26.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地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主体”,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27.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 业保险的,按每人 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现行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28. 在落实博士、硕士、“双一流”院校本科毕业生政策补贴基础上,今年起对引进来曹到企业(不含中省驻曹企业)就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含唐山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每月500 元租房补贴,期限为1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29. 鼓励企业与区内高校、高职高专、技工院校推行订单式培养技能人才,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全职到订单企业工作,签订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由企业纳税地财政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订单企业培养补助,引导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加强培养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30. 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阶段性降低至 1%的政策,由2022年4月底延续实施到2023年4月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八、加强基本民生保障
31. 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由原每季度提取2100元调整为3000元,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责任单位: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财政局、人行曹妃甸支行)
32. 落实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挂钩政策,积 极争取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33.对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依法注册登记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引进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期间按照LPR由财政给予30%贴息,剩余部分由贷款单位承担。同一单位不可同时享受引进高校毕业生担保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34.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 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居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35. 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民政局)
36. 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加强直达资金管理,压实政府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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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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