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用地政策措施
发布机构: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有效
1. 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开发区<园区>,各场镇、街道)
2. 采取优惠地价政策。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开发区<园区>,各场镇、街道)
3. 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开发区<园区>,各场镇、街道) 4.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开发区<园区>,各场镇、街道)
5.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无需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区<园区>,各场镇、街道)
6. 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开发区<园区>,各场镇、街道)
7. 简化项目用地审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以下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项目,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再办理转用征收手续: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经市区相关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对利用现有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开发区<园区>,各场镇、街道)
8.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承诺即开工”的项目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开发区(园区)、场镇(街道)根据确定的规划条件高效编制完成工程设计方案,并作为建设项目申请主体,按照《唐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服务协同和联合审查实施细则》履行方案服务协同和联合审查,取得方案联合预审查意见。土地出让后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优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划拨供地合并办理流程,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地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审查,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开发区<园区>,各场镇、街道)
9. 开展土地转让预告登记。支持通过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可以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转让合同,依法申办不动产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申办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开发区<园区>,各场镇、街道)
10.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企业可通过服务专区综合窗口,“一站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等业务。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税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园区>,各场 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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