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唐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文件精神,加强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党政班子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区教育体育局和学校内设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督查检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学校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安全责任事故,促使全区教育系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政治责任,为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三个走在前列”、“两个率先”目标和唐山教育高地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教育教学必须管安全”。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学校安全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党组织议事日程,党组织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学校安全重大问题;
(三)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党组织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学校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学校安全工作部门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推动内设相关部门支持保障学校安全工作,配齐配强与学校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五)推动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全局,作为衡量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在评先评优、重大项目决策和干部提拔重用中的“一票否决”制度;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学校安全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行政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学校安全规章制度,行政办公会应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学校安全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行政领导干部年度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明确各内设部门(单位)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四)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学校安全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并加大对学校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社会化服务等安全工作投入;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学校安全风险评估和论证机制,学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票否决”;深化学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及信息分析报告工作。
第七条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组织委员的行政领导干部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其学校安全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党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组织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深化学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建设,指导学校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整治校园及周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五)加强学校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配合主要负责人依法协调、指导或参与学校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组织分管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统筹推进学校安全工作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学校安全标准化创建等工作。
第八条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其他成员和学校行政其他领导干部安全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支持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将学校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二)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业务领域的学校安全工作;
(三)组织分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四)坚持结合分管业务工作带队调研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的学校安全突出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九条 把各级各类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各级教育综合督导评价重要内容,纳入高质量发展和唐山教育高地建设指标考评,一并进行督查检查、考核奖惩。
第十条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度。不定期对所辖学校以及各学校内部部门(单位)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逐级推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措施落实。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对所辖学校、学校内设部门(单位)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在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教育教学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三条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并实行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考核及学校安全检查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检查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对在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承担学校安全专项重要工作、参加应急救援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对在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学校安全监管执法或者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学校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学校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七条对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八条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学校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凡出现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九条对工作不力导致学校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学校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党政有关工作部署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免予问责情形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学校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实施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唐山市曹妃甸区委教育工委、唐山市曹妃甸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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