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2010]54号)
2、《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3、《唐山市民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民字[2019]50号)
4、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号)
二、认定对象
认定对象应具有曹妃甸区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包括:
1、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病种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并在公安机关登记报案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规范认定程序
1、 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1),报所属场镇(街道)民政办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2)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申请人应对以上提供资料承诺真实有效。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场镇(街道办事处)。场镇(街道办事处) 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
认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限期7个工作日予以确认。场镇(街道)民政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唐山市曹妃甸区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审批专用章,登记备案、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备案。限期5个工作日。场镇(街道)民政办将认定通过的孤儿信息,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报送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从认定的次月起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3)。
3、 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属地场镇(街道)民政部门。场镇(街道)民政办及时到区民政局备案。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场镇(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场镇(街道办事处) 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附件4)。对于通过认证的,予以确认并上报区民政局备案,同时通知其监护人。区民政局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场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曹妃甸区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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