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按照中央、省、市文件要求,今年年底前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2022年1月-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请失业补助金。
二、2022年1-4月期间申请失业补助金,未通过审核的,按照新的政策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补发条件的,一次性补发自申领应发放时间起至4月份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5月及以后按月发放,出现停发情形的应及时停止发放,失业补助金最多享受6个月(含补发月数)。
三、202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2022年4月后申请失业补助金,并按2021年的规定审核、发放待遇。
四、2022 年5月及以后参保失业人员申请失业补助金并通过审核的,按现有发放模式,从提出申请后按月发放。
五、我省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失业保险业务系统恢复使用前,失业人员可以通过全国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统一入口、经办机构前台中心端提出申请;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失业保险业务系统恢复使用后,全国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统一入口、河北人社app、经办机构前台中心端均可受理失业补助金申请。
六、失业补助金的标准、领取期限、停领情形等按现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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