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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曹妃甸区司法局公证收费项目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13 09:45     来源:曹妃甸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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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区司法局公证服务费收取公示牌

(一)收费项目名称:公证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公证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房产类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按照下列2种方式较低的标难收费,单套居民房产最高不超过1万元。但单套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收费基础上,按照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部分加收1%公证服务收费。

按照房产面积计价的标准为:

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

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

按照房产标的金额分段累计计价的标准为:

5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不足200 元的,按200元收取;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按不超过0.4%收取;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

2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0.2%收取。

非房产类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按受益额分段累计收取:

20万元及以下的,按不超过1.2%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的,按不超过1%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的,按不超过0.8%收取;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的,按不超过0.5%收取;       

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的,减半收取。

2.证明财产合同(协议)

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

500万元头以下的,按0.21%收取,不是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的,按0.14%收取;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的,按0.1%收取;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的,按0.04%收取。

1亿元以上的部分协商收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按标的额的0.2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按执行证书载明执行金额的0.2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4.证明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婚姻财产协议(婚前、婚内、离婚分割)、继承之后的财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以及其他以财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协议)每件400元。

抚养、遗赠抚养、赡养、寄养协议、监护、劳动(劳务)、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其他不以财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协议)每件200元。

收养。至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50元,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 850元(涉外收养,每件收费1100元)。



5.证明遗嘱

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办理的,每件300元: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办理的,协商收费。

不含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6.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

自然人的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每件150元, 涉及处分财产的加倍;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声明、保证的,每件400元。



7.证明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选票、指纹、查无档案记载、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以及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每件收取80元。



8.证明招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选举等现场监督类公证

每小时400-8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9.保全证据

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等保全类公证每小时12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保全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实等保全类公证每小时5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10.提存格证

按提存额的0.21%收取,不足200元的,接200元收取。



11.公证登记

每件350元。



二、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12.证明自然人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等

每件280元。


13.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等

每件400元。



14.制作公证书副本

每份10元。



(三)收费主体:唐山市曹妃甸区司法局

(四)计费单位:元/年

(五)收费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574号)

(六)收费范围:1、证明事实类公证 2、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七)收费对象:公证当事人

(八)征收方式:按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征收

(九)减免规定: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对办理人体器官捐献声明公证、80 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声明和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不低于50%。鼓励公证机构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措施,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5-733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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