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8年,为积极探索政府增信机制下金融服务“三农”新模式,有效解决“三农”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区政府专门研究出台了《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创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唐曹政字〔2018〕78号)。自2019年业务正式启动以来,通过“政银社互保”模式共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50笔,放贷金额3125万元,得到贷款对象的一致好评,在助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作为全市试点推行。当前,《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创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试行期已满,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仍较强烈。为继续发挥“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推动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作用,我们结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自贸区分行对原《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征求了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中国银行曹妃甸分行等相关部门意见,重新拟定了《唐山市曹妃甸区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创新模式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8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是主要内容。
“政银社互保”金融惠农创新模式,由区政府设立惠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由区政府主导,区供销合作社为主办方,金融部门为合作方,实施“财政+银行+供销社”互保模式,主要是以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自然人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为基础,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维持区政府已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1000万元规模不变,合作银行每年按风险补偿基金10倍的授信比例安排贷款规模,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小额贷款。风险分担比例由原来的8:2(即财政风险补偿基金承担贷款风险损失的80%、银行承担贷款风险损失的20%)修改为6:4(即财政风险补偿基金承担贷款风险损失的60%、银行承担贷款风险损失的40%)。
第四部分是贷款对象、用途及额度控制。
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基本不变,贷款额度适当放大,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由原来单户不超过20万元,修改为不超过30万元;涉农品牌科技小微企业、“三品一标”农产品收购加工经销企业、农村电商物流企业的贷款额度由原来不超过50万元,修改为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专精特新企业”贷款额度由原来不超100万元,修改为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利率由原来的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上浮40%,修改为贷款期限内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5基点执行。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第五部分贷款业务办理程序。
主要包括贷款人提交申请、所在场镇出具意见说明、对贷款人贷前调查评估、区联席会议会审批准、资料备案、还款方式等方面详细说明,贷款审核过程更为严谨。
第六部分贷款逾期处理。
贷款催收程序、业务暂停基本不变,风险分担程序中当借款人贷款逾期后,风险分担代偿缓冲期由原来的10-30天修改为60天,对风险补偿基金划转后的事项做了更为详尽的说明。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
建立组织明确责任、加强贷款全过程风险监控、加强失信监督和责任追究,健全联保联控防范风险机制,对于种养大户、贫困(边缘)户借款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实际控制人(企业法人)为借款人的,担保形式由原来的按借款人所在行政区域和行业优先采取“三户联保”模式,修改为采取由2个“自然人”担保模式,相互增信。
第八部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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