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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住宅房屋转让服务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28 10:21     来源: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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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和不动产登记行为,解决群众关心的房屋转让问题,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住宅房屋转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政策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年第96号令)及《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2011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同时参考了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

《通知》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曹妃甸城区滨海大街以北、迁曹公路以南、永丰路以西(包括文化街阴阳村)、西环路以东城市规划中心区域,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道以北、荣华道以南、世纪路以西、化工路以东城市规划中心区域,划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因买卖、互换、赠与(包括遗赠、非法定继承)、司法判决等导致转移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办理土地划拨变出让手续。因法定继承、婚姻关系变更析产(离婚析产或婚内析产)的可暂不补缴土地出让金,保持土地的划拨性质,待再次转让时补缴并办理土地划拨变出让手续。

三、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区分为单元楼成套住房和带院落两层及以下平瓦房两种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缴纳标准。其中:

(一)单元楼成套住房(含本栋楼或楼外附属的储藏室、车库等)转让的。包括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等单元楼成套住房,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和《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20113号令)等规定,按照房屋所在区域当期城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

补缴土地出让金(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转让房屋占地面积(平方米)×40%×年期修正系数。其中:

1)基准地价:按转让房屋办理交易手续时所在区域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当前曹妃甸城区和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Ⅰ级为每平方米1516元,Ⅱ级为每平方米1203元。

2)转让房屋占地面积:按转让房屋不动产登记分摊占地面积;

3)年期修正系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相关标准(详见后附件3)。

(二)带院落两层及以下平瓦房转让交易的。包括按划拨土地上职工群众自建房、房改时购置的公房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占用土地性质由划拨变为出让。

同时,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依据原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继续保持土地的划拨性质,转让时由受让方缴纳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计算公式为:

土地收益(元)=区片地价(元/平方米)×房屋院落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

1)区片地价:按转让房屋办理交易手续时该房屋所在区域征地区片地价。当前曹妃甸城区征地区片地价为Ⅰ级,每平方米164.4元;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地价为Ⅲ级,每平方米106.5元。

2)房屋院落占地面积:转让房屋所在院落不动产登记的占地面积。

四、情况说明

《通知》就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转让时涉及交易条件、出让年期、手续办理等一些具体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

一是受让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书》、《城镇私房划拨土地转让审批表》向区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由房屋买受人缴纳,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由出卖人缴纳。

二是对未发生转让行为的住宅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可按本通知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所占土地由划拨变更为出让。

三是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交易需补交政府减免费用差价款的,由区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住宅房屋转让服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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