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对《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住宅房屋转让服务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近一时期,城市规划区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交易较多,为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转让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营商环境,区资规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我区《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住宅房屋转让服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时间自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16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315-8820635
邮 箱:cfdqgtj@163.com
唐山市曹妃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2日
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住宅房屋转让服务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一时期,城市规划区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交易较多,为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转让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和不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区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住宅房屋转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曹妃甸城区滨海大街以北、迁曹公路以南、永丰路以西(包括文化街阴阳村)、西环路以东城市规划中心区域,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道以北、荣华道以南、世纪路以西、化工路以东城市规划中心区域内划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因买卖、互换、赠与(包括遗赠、非法定继承)、司法判决等导致转移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办理土地划拨变出让手续。因法定继承、婚姻关系变更析产(离婚析产或婚内析产)的暂不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保持土地的划拨性质,待再次转让时补缴并办理土地划拨变出让手续。
二、缴纳标准
(一)单元楼成套住房转让的(包括划拨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等单元楼成套住房和本栋单元楼或单元楼外附属的储藏室、车库等)。依据《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2011年3号令)等规定,转让时按照房屋所在区域当期城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
补缴土地出让金(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转让房屋占地面积(平方米)×40%×年期修正系数。其中:
1、基准地价:将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区政府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当前执行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Ⅰ级为每平方米1516元,Ⅱ级为每平方米1203元。
2、转让房屋占地面积:按转让房屋不动产登记分摊占地面积;
3、年期修正系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相关标准(详见后附件3)。
(二)带院落两层及以下平瓦房转让的(包括按划拨土地上职工群众自建房、房改时购置的公房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占用土地性质由划拨变为出让。
依据原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带院落两层及以下平瓦房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继续保持土地的划拨性质,转让时按照房屋所在区域区片地价缴纳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计算公式为:
土地收益(元)=区片地价(元/平方米)×房屋院落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
1、区片地价:将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区政府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当前曹妃甸城区执行的征地区片地价为Ⅰ级,每平方米164.4元;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的征地区片地价为Ⅲ级,每平方米106.5元。
2、房屋院落占地面积:转让房屋所在院落不动产登记的占地面积。
(三)单元式成套住房占地性质由划拨变为出让的。为使同一单元楼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从房屋所在宗地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转让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不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书》代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带院落两层及以下平瓦房转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由受让方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继续保留土地的划拨性质的,由受让方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私房划拨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四)受让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书》、《城镇私房划拨土地转让审批表》向区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由房屋买受人缴纳,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由出卖人缴纳。
(五)对未发生转让行为的住宅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可按本通知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所占土地由划拨变更为出让。
(六)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交易需补交政府减免费用差价款的,由区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
曹妃甸区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
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书
编号: 年 号
:
你(个人/单位)位于 的房屋所在宗地为国有划拨土地。因(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转商品房),依据有关规定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权利性质由划拨变为出让。
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所在建筑物占地面积 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 ,房屋交易总价 元,计税交易价格 元。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单价 元/平方米,合计 元(大写: 元)。
按政策规定,为使同一建筑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从房屋所在宗地第一套房屋办理出让手续之日起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起止日期,此后该宗地上其他房屋办理出让手续时均按此年期确定。该宗地上第一套房屋(已经/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土地使用权起始日为 年 月 日,截止日为 年 月 日。
请你(个人/单位)凭此《通知书》向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本《通知书》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作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缴款人签字(章): 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 月 日
附件2:
曹妃甸区城镇私房划拨土地转让审批表
编号:( )年第 号
转让方 情况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现 住 址 | 联系电话 | |||||||||||||
受让方 情况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现 住 址 | 联系电话 | |||||||||||||
转让 房屋 土地 情况 | 坐 落 | |||||||||||||
房屋层数 | 建筑面积(㎡) | 土地面积(㎡) | ||||||||||||
现状平面图 | 四至 | 边长(m) | ||||||||||||
东 | 东边长 | |||||||||||||
西 | 西边长 | |||||||||||||
南 | 南边长 | |||||||||||||
北 | 北边长 |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
转让 原因 | □买卖 □交换 □赠予(遗赠、非法定继承) □继承 □司法判决 □其他 | |||||||||||||
缴纳土地土地收益 | 元(大写: ) | |||||||||||||
出卖人签字 | 买受人签字 | |||||||||||||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经办人:
附件3:
年期修正系数的参考标准
出让年期 | 70~66 | 65~61 | 60~56 | 55~51 | 50~46 | 45~41 |
修正系数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5 |
出让年期 | 40~36 | 35~31 | 30~26 | 25~21 | 20以下 | |
修正系数 | 0.7 | 0.65 | 0.6 | 0.55 | 0.5 |
主办单位: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5-8722600
冀ICP备2023001299号 网站标识码:1302090001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0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