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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区不动产登记费收取公示牌

发布时间:2023-03-06 11:34     来源: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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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项目名称:不动产登记费

(二)收费标准:

登记事项

收费标准

首次登记

住宅

80/件

非住宅,净地

550/件

转移登记

住宅

80/件

非住宅,净地

550/件

抵押权登记

住宅

80/件

非住宅,净地

550/件

异议登记

住宅

减半,40/件

非住宅,净地

减半,275/件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

首次登记

10/件

变更登记


不收费

更正登记

预告登记

注销登记

查封登记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为一件。

2.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3.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5.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6.不动产登记费由权利人缴纳。

7.申请办理车库(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80元/件。

 

(三)收费主体: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计费单位:/件

(五)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文件。

(六)收费范围:曹妃甸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业务。

(七)收费对象:不动产登记权利人。

(八)征收方式: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等渠道缴费。

(九)减免规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5-8820566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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