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住宅类60元/平方米,非住宅40元/平方米。(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三)收费单位: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
(四)收费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曹妃甸区支行。
(五)收费账号:100785247800018888
(六)计费单位:元/平方米。
(七)收费依据:冀政字[2021] 74号、冀政发[2016] 51号、冀财税[2017] 16号。
(八)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在曹妃甸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九)征收方式:通过对公转账方式,由企业账户转至收费单位的收费账号。
(十)减免规定:
1、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由区教育局认定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由区民政局认定的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由区人武部认定的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由区住建局认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2、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由区教育局、卫计局、工信局、科协认定的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由区教育局认定的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由区教育局认定的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由区发改局认定的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由区统计局、工信局认定的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3、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十一)对已经列明的配套费减免事项,由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按上述减免政策缴费。
主办单位: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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