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中心接到汪桂株申请,代桂春林补办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桥西小区海丰里299号、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桥西小区海丰里299号西两套房屋的土地手续,同时办理划拨土地变更手续,换发其不动产权证书。经查,桂春林将上述两套不动产转移至江龙元、汪桂株,双方已于2001年7月2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因原权利人桂春林均未办理土地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当时均未办理转移登记。因年代久远,已无法与原权利人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上述两套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对此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工作日内到曹妃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如无异议,在公告期满后,我中心将为桂春林补办土地手续,并为江龙元、汪桂株办理划拨土地变更手续,并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告。
公告单位:唐山市曹妃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
主办单位: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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