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冀(2021)曹妃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724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 | 抵押权 | 130209451011GB10022F00140002 | 曹妃甸工业区蓝海嘉苑413号楼1门302号 | |
2 | 冀(2021)曹妃甸区不动产权第0002774号 | 王春然 王晓华 | 土地和房屋 | 130209451011GB10022F00140002 | 曹妃甸工业区蓝海嘉苑413号楼1门302号 |
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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