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近日,我中心接到李东明、陈小艳换发南堡开发区南盐西苑小区101楼4门102号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经查,李东红(已故)将上述不动产转移至李东明、陈小艳,双方已于2009年12月22日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并未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上述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对此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工作日内到曹妃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堡窗口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为李东明、陈小艳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告。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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