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中心接到吴保坤换发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新立小区大光一里137号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经查,吴印凤(已故)将上述不动产转移至吴保坤,双方已于2003年10月21日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并未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上述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对此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工作日内到曹妃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如无异议,在公告期满后,我中心将为吴保坤办理划拨土地变更手续,并换发不动产证书。
特此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