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住宅类60元/平方米,非住宅40元/平方米。
(三)征收使用管理: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足额缴纳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缴入国库,保证应收尽收。
(四)执收单位: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五)计费单位:元/平方米。
(六)政策依据:冀政字[2021] 74号、冀政发[2016] 51号、冀财税[2017] 16号。
(七)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在曹妃甸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八)征收方式:以平方米为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建设提交涉及减免项目所需证明材料→窗口人员根据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意见书)、减免材料等核算缴费金额并由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通过账户转账方式足额缴费(账号:100785247800018888)。
(九)减免规定:
1、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由区教育局认定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由区民政局认定的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由区人武部认定的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由区住建局认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2、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由区教育局、卫计局、工信局、科协认定的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由区教育局认定的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由区教育局认定的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由区发改局认定的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由区统计局、工信局认定的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3、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十)监督举报电话:8851610
主办单位: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5-87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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