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郑金永于2006年7月24日去世,其名下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桥西街社区海丰里47号的城镇住宅用地(土地证号:唐海国用(2006)字第00400719923号),其土地使用权为其和其妻子郑学莲共同享有,该土地使用权中50%份额系其遗产。根据申请人郑学莲提交相关材料确认郑振江、孟秀清、郑学莲、郑斌为郑金永的法定继承人。其中,郑振江已于1976年7月28日死亡,孟秀清已于2004年2月12日死亡,均先于郑金永死亡;郑斌于2023年10月26日向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郑金永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认郑金永上述遗产由郑学莲继承。
现郑学莲向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上述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5 条规定,现对拟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进行公示。如对该申请有异议者,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12月5日之前)将有关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据以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一楼不动产窗口
联系方式:0315-8787054
特此公示。
公示单位:唐山市曹妃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1月14日
主办单位: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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