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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6 14:21     来源:曹妃甸工业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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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违法行为人:张建永、男、51岁、居民身份证: 130230xxxxxxxx1812、户籍所在地唐山市曹妃甸区,现住址为唐山市唐海县唐海镇新立小区裕华里135号,是原曹妃甸区奥鑫健身馆的经营者。

现查明 2023年11月16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张建永经营的曹妃甸区奥鑫健身馆进行举报投诉核查发现,曹妃甸区奥鑫健身馆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建永,场所建筑面积4992.31平方米,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2023年11月23日,该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648号)、受委托人张云鹏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注销登记通知书(唐)登字[2023]第11002号等证据证实。我大队于2023年12月1日依法作出唐曹工消行罚决字〔2023〕第 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建永责令停产停业曹妃甸区奥鑫健身馆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张建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曹妃甸区奥鑫健身馆。限张建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或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因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当事人,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我大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曹工消行罚决字〔2023〕第 0003号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大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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