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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俊利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01-10 11:46     来源: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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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俊利因保管不善2001-08-001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俊利

20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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